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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过期药、超范围经营...这些药店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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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售卖过期药、超范围经营...这些药店被查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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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14: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现公布第一批

“涉药”典型案例

请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

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丹阳市**大药房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案

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5元/克的价格拆零销售案涉鹿角胶(OTC)12板(12克/板)。经查,该款鹿角胶(OTC)有效期36个月,标注生产年份为2016年,已于2019年超过有效期。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药品进销货凭证及记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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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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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药品进销货凭证及记录,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丹阳市**大药房有限公司

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30日,当事人销售了一盒自行使用黄酒、芝麻、核桃和乙类非处方药品万通牌阿胶加工制作而成的阿胶糕,当事人自述该阿胶糕本系受人委托代为熬制,后因委托人长时间未取,为防止存放过久变质,同时也为减少损失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00元。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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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丹阳市皇塘**大药房有限公司

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从**控股常州有限公司以397元/盒的价格采购案涉金舒喜牌人干扰素α2b阴道泡腾片20盒,并以40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

经查,案涉金舒喜牌人干扰素α2b阴道泡腾片为处方药,属生物制品,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销售的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类乙类非处方药”,构成了超范围经营。

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案涉药品18盒,但未能出示该款药品的完整购销记录,合计货值金额8000元,获违法所得7200元。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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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丹阳市**大药房有限公司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曾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场警告。后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再次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头孢克肟片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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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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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14: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名称打码,这种贴子的意义在哪里,怎么避坑
     
8#
发表于 2024-5-25 21: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真的太不要脸了
     
7#
发表于 2024-5-25 21: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还打啥码呀,直接曝光得了
     
6#
发表于 2024-5-25 20: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严厉打击
     
5#
发表于 2024-5-25 16: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这叫啥曝光?应该把店名地址发出来,让大家避坑!
     
4#
发表于 2024-5-25 14: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这还打码。脑子不好。
     
3#
发表于 2024-5-25 14: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真不知道发贴人是什么意思?搞一个莫名其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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