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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解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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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解读劳动合同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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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2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杨景宇]: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普遍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7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劳动合同法的报告。

  三个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杨景宇]: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很低。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只有和谐,才能稳定。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正反两面的经验都证明: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不能从企业的发展中受益而产生与企业的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满心焦虑的情况下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如此等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这里有必要讲一下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近几年来,这种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企业一线职工的80.4%是劳务派遣工。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义,把本单位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却比原工资待遇降低很多,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大批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产生上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不力,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除此之外,有些地方存在当地政府把吸引投资置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上的问题。有的地方把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对劳动监察机关执法设置重重障碍,规定不得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投资环境优化办公室”、“软环境办公室”批准,等等。有些执法人员对劳动者态度冷漠,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形成过程
  [杨景宇]: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考虑到制定劳动合同法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既重要又复杂,为了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从2006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191849件,其中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基层劳动者的声音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反映。山东的一位农民工在历数了自己在外出务工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后提出:“希望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能给广大劳动者带来福音。”一些外国企业和在华商会也对草案提出了意见,美国的华盛顿邮报并就美国商会和美国一些民主党议员对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分歧发表评论,这在以往立法中是没有过的。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意见之多,社会各界参与之广,为以往所罕见,充分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和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认真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若干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各地方、各部门、专家学者、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由于劳动合同法涉及各种形式用工单位和不同层次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双方各有各的利益诉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有截然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怎样统一认识?关键在于确定正确的立法原则,这既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统一认识的前提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确定了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一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着眼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体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性质和特点,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特殊利益、体现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依据上述原则,对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对草案反复进行修改,从最初的65条增加到9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当初的分歧那么大,最后意见又这样一致,可以说这部重要法律确实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url=]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杨景宇]: 劳动合同法共8章、97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较多,一开始请你来,这个工程结束,合同就结束了。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还有几种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杨景宇]: 同工同酬的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一直是明确禁止的。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url][url=]  劳动者的义务
  [杨景宇]: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
  诚信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守法义务。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理所当然地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劳动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杨景宇]: 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在国际上,这也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做法,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不同,有长有短。
  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一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关乎企业的竞争能力,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我国法律一贯重视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适当流动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赋予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能从事或者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义务
  [杨景宇]: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
  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为了便于劳动者尽快重新找到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关于工会的作用
  我国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作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杨景宇]: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劳动行政部门任务很重,工作压力、工作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监督检查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监察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杨景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再好的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们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全社会都要树立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我国近30年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第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观念,树立诚实信用的观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切实解决好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积极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增强劳动监察力度,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四、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抓紧做好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劳动法律制度,以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要抓紧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时修改完善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公平,确保劳动法律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几种法定情形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杨景宇]: 有几种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url]
[url=]  广
      东解读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http://news.QQ.com  2007年08月09日00:55   信息时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

  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
  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无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另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支付工资,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

  期满终止合同补偿分两类
  按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广东省现行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此,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前的生活补助费和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两部分费用合并计算。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则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代价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更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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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劳工为大还是资方为大?  http://news.QQ.com  2007年07月05日11:48   南方周末

  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第一争议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的今日,该法似乎能保证劳动者获得“长期、有保障”的权益。
  然而,反对者的态度也咄咄逼人。由于新法的实施势必增加劳动力成本,某些外资企业甚至以撤资相要挟,局势一度剑拔弩张,争论延续至今。这不由得令人担心,这部新法会否变成一部“供人违反的法”?

  正方 替广大劳动者立法是民心所向
  A.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熏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企业。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B.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这样的企业早该走了。
  C.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就是要对强者予以某些抑制,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在某种意义上就涉及到对于财富权利的某种限制。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D.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E.过去的做法“让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危害更大”。“成熟完善的法制环境更能吸引外资”。
  F.执行跟不上就不是不公平竞争问题了,还涉及到政府的诚信。但企业应先自律。
  G.西方工会那么强势,也没见真的让企业无法有效运转。现代企业制度都已经喊了几十年了,难道是白喊的?

  反方 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A.一旦新法实施,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
  B.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了,现在越南的劳动力就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管理效率,压缩利润空间。
  C.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不是养老院。从经济角度来看,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D.去年是两税并轨的讨论,今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推出,一条一条的政策压下来,让我们焦头烂额。成本被大大提高。
  E.新法可能对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
  F.中国企业能有多少按照新劳动法措施执行?那对外资企业是不公平的。
  G.该法一旦实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点评者说】
  “这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新法得到了欧美主流媒体的部分肯定。《纽约时报》说“它赋予工会同用人单位谈判的权力,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大的改变”。
  相比旧劳动法,新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中国,中国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连立法也只是接近欧洲的劳工法标准,这样看来,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中国人不但没有理由骄傲,更应感到耻辱。
  事实上,在这部法律的讨论过程中,中国受到了资方的强大压力,并被迫作出某些调整。这是中国在与全球资本抗衡中的真实处境。在这方面,不应对中国的立法者苛求太多,但是法律不是“面子货”,它不能只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工会能否扩权   记者 赵小剑
  工会的作用已发生明显变化——包括工资、工时的谈判,工会都发生了重要作用。作为弱势一方,单个职工一个人诉求往往是没有用的,工人们团结起来才有力量。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
  南方周末: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您作为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者之一、全总原法律部负责人、现任民主管理部部长,能否谈谈这部法律对中国工会职能的促进?
  郭军:这部法律多处赋予了工会参与权利和监督权利,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裁员要听取工会意见等等。劳动合同法一审稿和现在的四审稿变化较大,例如在裁员问题上,一审稿要求:要不要经济性裁员都要听取工会意见,与工会协商确定。但这在操作中有一定难度,因为工会也很难判断裁多少人可以渡过难关。这次四审,就要求企业裁员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如果职工不同意,决定权还在企业。而且,企业在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达到企业职工人数的10%才要经过这个程序。

  南方周末:如果因为裁员问题发生罢工,工会站在工人一边,还是企业一边?
  郭军:这个问题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不裁员企业就会破产,工会不会反对裁员。但如果企业裁员出于某种借口,我们肯定不支持裁员。对员工自发的罢工,我们的态度是不支持、不鼓励,一定程度上也不反对禁止。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而言,我们希望有更好的协商渠道。
  在中国,没有一个法律允许罢工;反过来,也没有一个法律禁止罢工。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授权工会组织罢工。如果发生罢工事件,劳动法和工会法都有规定,我们叫作“突出事件”,规定工会要介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交涉,在满足职工合理要求的前提下,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据我了解,此类事件每年也有上百起。

  南方周末:但我们观察到,不少企业没有工会。
  郭军:目前,中国有将近一半的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我们每年以上千万的速度在增加工会会员。目前我们有2.4亿职工,工会会员为1.7亿。另外,还有一亿多的农民工,因此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的任务依然艰巨。
  由于缺少宣传,许多劳动者还以为今天的工会像以前一样,“吹拉弹唱,组织照相;领导讲话,带头鼓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作用已发生明显变化——包括工资、工时的谈判,工会都发生了重要作用。作为弱势一方,单个职工一个人诉求往往是没有用的,工人们团结起来才有力量。 

  南方周末:最近劳动合同法的关注度很高,已经审议通过。这与前不久出现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有什么关系?面对如此黑幕,即使完备了法律,又有什么现实意义?
  郭军:黑砖窑事件也不是孤立的。从华为集团员工的过劳死,到肯德基等洋快餐员工的超时劳动,到今天的黑砖窑,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政府在这方面的反应能力和执法力度都存在问题。因为,立法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那么法制将成为空谈,因此提高政府执行力成为重要的问题。

  南方周末:面对黑砖窑这类事件,工会如何发挥作用?
  郭军: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关键是职工要有建立工会的意识。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工就可以建立工会,从而得到团体的保护。现在许多劳动者并没有这个意识,都想着能找到一个工作就不错了,没有想到建立工会主张权益。
  黑砖窑事件可能会是个转机,对于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执法意识和能力会带来一定的改变。中国社会前一阶段都是在强调经济发展,从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出现了变化,在讲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更多的是强调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我们还在讲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六中全会已经更强调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以及公平公正了,这是一个渐进的变化过程。

  它这样保护我们   特约撰稿 郭军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上厕所限定时间?请和职工协商;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扣押劳动者证件?等着挨罚吧。   …… 

  总体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适用范围: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例。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3.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5.试用期: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合同期不到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等于合同期否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服务期:取消了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脱产培训期的时间联系的限制,但是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7.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拖欠和克扣工资: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9.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望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规定。
  1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罚款。

  
      国总工会:劳动合同法未过分倾向劳动者利益 http://news.QQ.com  2007年07月03日03:29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2日电 (记者常红、雷阳) 今天上午,全国总工会的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情况。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刘继臣指出,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是98%。
  真正是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或者是劳动仲裁的是极少数的,但是劳动仲裁或者是法院诉讼大概90%是劳动者胜诉,去年发生了诉讼案件30多万件。
  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太倾向于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利于企业的利益。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认为不会影响,因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在立法宗旨当中明确规定出来要保护弱者,这次《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规定,除了规定合同双方,作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更侧重于提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在保护上向他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的能够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


  
      动合同法新增休息休假等条款 扩大适用范围 http://news.QQ.com  2007年07月02日06:59   荆楚网      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新增休息休假等条款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说,增加工作地点条款,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扩大了适用范围
  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
  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据新华社电)


  
      家称《劳动合同法》制约政府不作为 http://news.QQ.com  2007年06月30日04:1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山西黑砖窑案件充分表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
  李援说,山西黑砖窑案件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加以规范。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有关的法律已经对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有了明确规定。黑砖窑事件暴露后,《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针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李援说。


  
       低工资标准理应与物价上涨联动 2007-08-08 09:47  来源:新京报  作者:劳力(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日前,《南方都市报》收到了一群深圳打工者写来的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打工者的迫切要求》,他们希望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提高,让他们能够养家糊口,在深圳继续生活下去。(8月7日《南方都市报》)近来多种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令中低收入人群倍感生活压力。然而,日前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今年将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有调高、不变、调低三种可能”的说法,却让那些拿着最低工资、生活在物价飞涨中的打工者倍感不安。
  目前,深圳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810元/月、特区外为700元/月。按国务院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而按深圳的地方法规,“每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次”。
  应当说,深圳市的这一规定,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法制化,充分体现了对工人权利的关注和保障。但也应当看到,市场是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形势也是迅速发展的,政府有责任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的利益。
  事实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中央近日决定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一些地方政府也作出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补贴,以化解物价上涨压力。目前唯一没有受到政府高度关注的是依靠最低工资生活的打工者。
  因此,面对今年“突如其来”的物价飞涨,政府部门应当打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固定周期,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物价上涨指数之间的联动机制,这也是改善用工环境,避免“用工荒”和防止劳资矛盾所必需的,同时也希望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和城市都建立起相应的制度。

  
      动合同法四亮点浮出水面 增加主管部门责任 http://news.QQ.com  2007年06月30日00:55   中国新闻网     
  六月二十九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她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
  今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本法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从二00五年十二月的初次审议至今,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了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和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今天在人大举行的发布会上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释。劳动合同法的四大亮点开始浮出水面。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而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一年以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李援表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长期以来,终身制的“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在分组审议时,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造成劳动关系僵化。
  “这个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信春鹰说。她坦言,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信春鹰这样解释。

  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山西黑砖窑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分组讨论时也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本法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春鹰同时表示,关于黑砖窑事件和类似的问题,即使没有这部劳动合同法,现有的已经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这个问题。

  不会影响外资在中国投资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的出台有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影响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信春鹰对此给与否定:“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们都是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的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她介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中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我相信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信春鹰说。
  (中国新闻网)

  《劳
          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http://news.QQ.com  2007年06月30日04:10   中国青年报   

  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这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则和内容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
  1个月收到意见19万余条
  29岁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小王的遭遇并非个案。无端遭到解雇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工伤职业病频发,试用期成了“白用期”,这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天天都在发生。
  据统计,1992年,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
  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
  公众的高度参与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部法律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有关专家评价,对《劳动合同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4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堪称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是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这个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通行规则
  “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针对上述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信春鹰注意到,本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在维权上遭遇挑战。在有些私企中,老板甚至让自己的亲属当工会主席。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和政绩等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在利益上与企业站到一起,也无法对企业的行为做到依法监管。
  她认为,现状决定了仍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让过低的工资水平回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鹰看来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立法宗旨的数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本话题由 做生命的强者 于 2010-07-05 23:20: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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