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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观察] 幼子承诺赡养父母,独占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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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观察] 幼子承诺赡养父母,独占所有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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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5 1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凡人观察

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夫妻俩与五名子女达成赡养协议,将全部存款赠与幼子并由其全权负责赡养事宜,不久后又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赡养协议并由全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年逾80岁的卢某某、沈某某夫妻俩共生育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五个子女,五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不与老人共同居住。沈某某患有多种疾病,自2022年起经常入院治疗,都是幼子卢某丁帮忙照顾并为其支付医疗费,负责两名老人的赡养事宜。2023年12月,二老与五名子女共同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卢某丁承担二老今后直至百老归天的一切事宜,二老名下财产皆归卢某丁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其他子女也无需承担任何赡养费用。然而,据两原告陈述,夫妻俩名下的存款被卢某丁从2022年开始陆续取走,最后一次取款是2024年2月,后沈某某病重,卢某丁拒绝治疗并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字,是次子卢某丙在征得沈某某本人继续治疗的意见后,接手了后续治疗并负责二老的赡养事宜。现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由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两原告后期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各承担1/5。

被告卢某丁不同意解除《赡养协议》,称几年来母亲生病住院都是其精心照顾,承认取走父母的存款但《赡养协议》已经约定父母的钱归卢某丁所有,取走的钱也是用在二老身上,2024年2月后是父母主动拒绝其照顾,原告之所以要求解除赡养协议是受卢某丙挑拨,并表示今后仍愿意独自赡养父母。其他四子女同意解除《赡养协议》,但认为卢某丁应当返还被取走的存款,存款花光后再由子女出钱赡养。

赡养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其中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虽然赡养协议约定卢某某、沈某某的赡养由卢某丁承担,但自2024年2月起至今,两原告的生活、治疗等事宜由卢某丙接手,即赡养协议实际未能继续履行。现两原告拒绝由卢某丁独自赡养,赡养协议的目的已然不能实现。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赡养问题应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故对两原告要求解除《赡养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赡养协议》解除后五被告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卢某某、沈某某均年逾八旬,无劳动能力,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及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其主张的赡养费标准和医疗费标准较为合理,未超过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成年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但赡养人之间仍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法律层面上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因此,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家庭内部就赡养问题所作的协商,仅在赡养人内部具有一定的效力,不能因此完全免除部分子女的赡养义务。

对被赡养人来说,当其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比如生病需要医疗费用和子女照顾时,如果部分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其有权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所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财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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