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案情直击】保护隐私安全,让“偷窥之眼”无所遁形
查看: 43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案情直击】保护隐私安全,让“偷窥之眼”无所遁形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6-10 15: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编者按: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屡禁不止,发生的场所也越来越广泛和隐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黑色利益链其中一环,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

6月9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与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入罪以来,丹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敲响了守护公民隐私安全的警钟!

153422te623h5zz2eh5j2q.gif

基本案情

153422q1u5u0jp222zjdyr.gif


被告人王某系80后,李某系90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从他人处采购的带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型拍摄设备,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总计销售数量100余个、金额14575元;后李某又转售给他人,总计销售数量90余个、金额29765元。

经认定,上述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了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153422uwg1qajklfkag1pg.png


153423e0m657500gf7y01z.gif

法条链接

153423xqq99i23rw9vr3rj.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5-6-10 15: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丹阳法院受理首起非法销售窃听器材案,买卖皆违法,案件审理中。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6-10 21:20 , Processed in 0.140370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