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陕西延安。杨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车与一辆出租车在某小区门口发生碰撞,出租车司机见其有酒驾嫌疑,立即报了警。 交警赶到现场处置时,杨某见交警要测酒驾,竟趁交警没反应过来时当场喝了半瓶白酒。交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高达468mg/100ml,后经血检,结果为207mg/100ml,属于醉驾。 经查,杨某在前一天晚上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8日早晨开车回家时发生事故,为了逃避处罚,所以在交警查处时当场饮酒以混淆事实。最终,杨某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自作聪明,弄巧反拙!当着交警的面喝酒,并不能掩盖之前饮酒的行为,反而可能会被视为逃避酒驾查处的行为,从而受到更严重的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三部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 ◆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解释一下,这两条规定的意思是: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呼气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但在抽血检测前逃了,那么,呼气检测结果将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如果在呼气检测或血液检测前又当场饮酒,则其饮酒后的检测结果将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 2024年7月5日6时许,常州交警巡逻时发现一男子驾车在路口睡着,疑似酒驾。民警将正在车内酣睡的驾驶人骆某叫醒并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结果高达173mg/100ml,已涉嫌醉驾。然而,在民警询问其车子如何过来时,骆某竟撒谎称: 民警反问道: 民警调出其行驶轨迹,证实从头到尾是他一人在开车。原来,骆某半夜喝了酒在家休息了几个小时后,又驾车出门,行至路口时扛不住酒劲,于是睡了过去。后经采血检测,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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