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必看 | 四起堵塞“生命通道”典型执法案例
|
近期,全省各地持续高温,火灾风险较大。为进一步推动工贸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全员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确保生命通道畅通,省急管理厅针对工贸企业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问题,公布4起典型执法案例。 2024年6月12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海威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物的生产加工,为“厂中厂”承租方。执法人员分组对企业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车间东南侧安全出口被锁闭、车间内疏散通道被大量生产用纸板、原料占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影响人员正常疏散和逃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雅尼尔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字牌制作、销售、安装。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租赁的三楼厂房,共设有2处出口,西侧通往逃生楼梯出口通畅,东侧安全出口锁闭,人员无法通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煜亿超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车间东北侧安全出口被锁闭,现场无法打开,东南侧安全出口被堆放的铁板堵塞。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魏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淮安市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鑫乾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超过100人,倍捻车间、织布车间疏散通道堆放大量原料、半成品,严重堵塞疏散通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淮安市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400元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
发表于 2024-8-7 10: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