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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阳人民法院张法官违规办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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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阳人民法院张法官违规办案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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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4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由于原告晏长岐偷窃了本人4000元钱,本人110报案处理,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当得利,结果案件突然又回到了张法官手里办理,结果到了时间张法官居然拒绝开庭审理,一直要本人自认倒霉。最终晏长岐因为盗窃被110抓走,在派出所交出偷窃的4000元后,本人感觉到张法官非常排斥审理此案件也拿到了被偷的4000块钱遂选择了撤诉。本案立案5个月一直未开庭,张法官明显的偏袒晏长岐。请问丹阳法院,是不是有人犯罪了证据确凿,只要不开庭审理就可以让一个人不受到法律的惩罚?张法官拖延办理案件,违反审限规定,长达5个月不开庭审理,违反46条第6项,属于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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