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虚假宣传!丹阳这3家企业被处罚!
查看: 75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事件] 虚假宣传!丹阳这3家企业被处罚!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9-13 10: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为进一步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公布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02704cs595e9rsr4l9l5e.gif








案例一








某美容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扬中市某美甲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细胞保存液”,其产品用途仅为用于保存、运输取自人体的细胞,仅用于体外分析检测目的,不用于治疗性用途。但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闪电瘦”宣传,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宣传有减肥塑形的功能。当事人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该宣传存在虚假、引人误解情形,对消费者造成欺骗、误导。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12月26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丹阳市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草本果蔬压片糖果”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视频内容为案涉“复合草本果蔬压片糖果”产品介绍,并在评论区留言“一粒见效,月瘦8-25斤,无网上销售,可散发货,减肥届的扛把子,燃脂果片,针对顽固不易瘦体质,用过多种瘦身产品减肥失败,节食不瘦,一吃就胖的宝宝调理身体新陈代谢、减少热量吸收、燃烧脂肪、阻糖阻油”。同时当事人就该款产品在聊天中亦有宣称具有减肥功能。经查,该“复合草本果蔬压片糖果”产品类型为压片糖果,产品说明书未描述存在上述功能。

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草本果蔬压片糖果为普通食品,不具有减肥功效,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评论及与相关消费者的聊天中宣称该款产品具有减肥功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三








某公司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28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带货某饮料产品过程中,宣称“加速燃帮你动”“一瓶相当于一节健身课”等内容。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某咖啡饮料,在其抖音直播间对该产品进行直播带货。期间,通过宣称“你不动,加速燃来帮你动”、“一瓶,咱们相当于一节健身课”“不需要您去健身,不需要您去运动”等,暗示饮用该产品与进行运动健身具备相似功效。经查,上述产品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咖啡类饮料,为普通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在抖音直播过程中暗示饮用该产品具备与进行运动健身具备相似功效,会使一般消费者误以为该普通预包装食品为具备相应功能的其他食品,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四








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2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对连云港某公司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起受镇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营销“农贸市集”项目铺位。当事人在该项目营销场所的铺位展示图的上方有“民生刚需旺铺 轻松赚取财富”的内容;在现场向客户散发的广告单页上有“投资民生旺铺,租金有保障,财富源源不断”的内容。上述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情况作出的保证性承诺,有暗示投资保本、无风险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营销人员在营销“顺亿捷农贸市集”市场铺位时,通过口头、微信聊天、电话沟通等方式向顾客宣传,并使顾客误认为“市场管理方会在其购买市场铺位的第5年和第10年时进行加价回购”,实际当事人并不保证对售出的摊位进行“包租”“回购”等服务,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营销人员利用微信向顾客宣传该市场的铺位“产权40年,到期可以自动续期”,经查询,该项目用途为批发零售商业用房,产权为40年,关于产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目前尚无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五








某眼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外地案件移送函,反映江苏某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有“CCTV央视年度荣誉品牌”的某品牌多点微透减缓离焦镜片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镜片的所有人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是该公司的代理运营商,该产品仅在“CCTV7国防军事”频道中播出,并未获得过“CCTV央视年度荣誉品牌”等称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并处罚款。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点亮“赞”和“在看”

让更多人看到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5-9-13 10: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9-14 05:38 , Processed in 0.087293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