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王某(80后)、李某(90后),在丹阳被提起公诉!
查看: 16393|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事件] 王某(80后)、李某(90后),在丹阳被提起公诉!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6-17 1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屡禁不止,发生的场所也越来越广泛和隐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黑色利益链其中一环,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

近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与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入罪以来,丹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敲响了守护公民隐私安全的警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80后,李某系90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从他人处采购的带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型拍摄设备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总计销售数量100余个、金额14575元;后李某又转售给他人,总计销售数量90余个、金额29765元

经认定,上述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了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推荐
发表于 2025-6-17 10: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好家伙,卖窃听器材违法犯罪,这俩被告案子还在审呢,等着看结果。
     
推荐
发表于 2025-6-17 10: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这俩售卖窃听器材真不该,侵犯隐私还犯罪,等法律制裁咯。
     
4#
发表于 2025-6-17 10: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baixing007 发表于 2025-6-17 10:18
这俩售卖窃听器材真不该,侵犯隐私还犯罪,等法律制裁咯。

该抓的还没抓到
     
5#
发表于 2025-6-17 16: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6#
发表于 2025-6-17 17: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等着看结果……
     
7#
发表于 2025-6-17 21: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为什么不抓源头呢?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6-21 05:21 , Processed in 0.111467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