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晚,城管执法大队一中队如往常一样开展夜间巡查工作,行至西二环某工厂附近时,滚滚升腾的黑色浓烟立刻引起了执法队员们的警觉。执法队员仔细查看后发现,现场堆放的垃圾正在猛烈燃烧,散发着浓厚的黑烟和恶臭味,路过的行人纷纷捂住口鼻,被浓烈的烟雾逼退,只能远远驻足。很快,执法队员找到了当事人,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迅速找来水源,将熊熊燃烧的火焰浇灭。待火完全熄灭后,执法队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告知其露天焚烧垃圾不仅严重污染空气环境,还存在巨大的火灾安全隐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绝不再犯。
执法大队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夏季气候炎热干燥,是各类火灾事故的高发期。露天焚烧垃圾危害巨大,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降低空气质量;同时,火势一旦失控,极易引发火灾,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要随意焚烧垃圾及废弃物,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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