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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判了!最多的赔了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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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丹阳法院判了!最多的赔了200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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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15: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代表委员、新闻界和社会各界通报我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状况和特色亮点工作,并发布七起侵犯商标权、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活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nWpsQeFUvVB6iFvye243Q

典型案例

涉案人有企业

也涉及短视频创作者等群众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涉及多个知名品牌






2013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18日,丹阳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3件,审结2326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件,审结47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审结3件。


2024年以来,丹阳法院新收知识产权类案件756件,其中确认不侵权案件2件,侵害著作权案件540件,侵害商标权案件19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8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件,刑事案件9件。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侵权对象主要涉及“箭牌”“欧普”“九牧”“暴龙”“清风”“樱花”“宝洁”“旦阳”“六神” “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知名商标。






小编从发布会公布的案例里

精选几个与大家分享,

原告中不乏丹阳本地的知名品牌:


案例:侵害“沃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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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保定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李某在淘宝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农机玻璃及配件,并在多个商品链接标题及页面标注“沃得钢化玻璃、原厂全新”等字样。并在多个类目商品上注册“沃得”、“沃得皓龙”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似的数十个商标。后原告提起异议,上述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0000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0元。各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各被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克服现有行政保护的局限性,可以更加有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充分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例:假冒“圣象”地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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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陈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圣象地板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浙江湖州市购买无品牌地板后,在湖南省长沙市一出租房内用钢印机、喷码机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标识加工到木地板产品上再向他人销售,销售额共计2251993元。2022年8月3日,丹阳市公安局自周某、陈某犯罪的仓库内扣押带有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标识地板,货值金额49303.98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圣象地板具有较高知名度,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为追求利润,生产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板并进行销售,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予以严惩




案例:销售侵犯老字号“旦阳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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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丹阳酒厂公司成立于1980年2月1日,丹阳酒厂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商标。该品牌产品先后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酒等荣誉,传统酿造技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23年3月13日,被告在其店铺经营标注原告标识的黄酒、老陈酒、封缸酒等产品,被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216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旦阳牌”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经原告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经行政机关查明并实施行政处罚,故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保护老字号企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强了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有助于形成尊重品牌、重视商誉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原告王小卤公司从2020年9月23日起使用“王小卤”虎皮凤爪包装、装潢,原告王小卤公司通过电视广告、明星宣传、广告植入等方式在多个平台进行大量宣传推广王小卤品牌或产品,并且获得多项荣誉。被告武汉阿卜公司、武汉乐普公司生产、销售,被告句容市某超市销售外包装相似的“阿卜”牌虎皮凤爪。原告认为,被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卤”虎皮凤爪经过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误以为是“王小卤”品牌的相关产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近似。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典型意义】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打造自身品牌。本案判决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涉tiktok平台发布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眼镜店的经营场所位于本市,该眼镜店自2022年起在抖音平台开设“某某眼镜”账号,其经营者周某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以生产车间为背景,记录眼镜生产过程的视频,获得百万点赞,并拥有近二十万粉丝。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5月左右通过国外tiktok平台开设的账号发布六十个视频,视频播放量自2000余次至400000余次。该账号发布的被控侵权视频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视频在多方面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盗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视频用于经营性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0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 涉案短视频围绕眼镜生产的脚本设计,进行了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在此过程中对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主张权利视频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截取并通过tiktok平台账号发布了数十个与权利作品基本一致的内容,尽管tiktok平台无法在我国境内以正常渠道访问,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法院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1000元。


【典型意义】准确认定短视频的性质、厘清、细化权属认定标准,对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数字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能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普通群众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亦要谨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发布、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发布、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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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7 15: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哇,赔200万可不少呢,我这就点开链接看看是啥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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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8 09: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那个垃圾一过保就坏的还要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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