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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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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3月1日起施行!最高可罚10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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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7 1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集贸市场的公平秤放在哪里?

经营者应如何规范使用计量器具?

消费者复核发现短秤缺量,找谁索赔?

……

  为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入场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作出规定,《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入场经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应当配备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办法》要求,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二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

  《办法》要求集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三 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相关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集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确保集贸市场内计量准确、交易公平,坚决减少和杜绝“缺斤短两”现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丹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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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8 11: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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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 13: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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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 06: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这种规定又是形同虚设,应该让监管部门有连带责任,否则人家不管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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