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社保局(人社局已回应)
查看: 439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保局(人社局已回应)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12-7 16: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本帖最后由 cline 于 2024-12-13 16:37 编辑

请问我市关于企业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是按照员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实际平均工资乘以7直接发放给受伤员工吗?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4-12-10 09: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网友您好:一、工资标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1-31 06:38 , Processed in 0.081620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江苏柯本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