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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功能上线!轻微交通事故可通过江苏交警微信公众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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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新功能上线!轻微交通事故可通过江苏交警微信公众号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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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7 17: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客货运需求不断增长,交通安全风险突出,特别是交通参与者之间轻微碰擦事故居高不下,如何快速撤除事故现场、缩减交通拥堵时间、提升出行效率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今天蜀黍就告诉大家——轻微交通事故不用等,“事故视频快处”轻松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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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快处

2024年,江苏省公安厅按照省委法治惠民项目、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和公安部便民利企改革部署,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全面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视频快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全省通过视频快处方式累计处理交通事故80.3万余起,有效提升了事故处理效率,减少了群众事故处理时间成本,极大提升了道路通行效率,得到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认可。

“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快处”由公安交警通过视频连线,引导当事人做好安全防护、快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实现了轻微事故处理远程取证、快速定责,实时送达,改变了原先事故当事人在现场等待处警,或者自行到线下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处理的传统模式。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具体要如何操作呢?



轻微交通事故视频快处是基于视频通话服务研发的事故视频远程快处系统。

本省境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只需一键报警,建立视频“线上见面”配合现场取证,由后台警员实时固定证据、采集信息,系统自动核验人、车、保险信息,民警在线定责后,短信告知当事人并推送电子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收到责任认定后即可一键理赔,轻松完成交通事故全流程快速处理,实现快处快撤,做到事故处理“掌上”办结、事故纠纷“指尖”化解

受理时间和适用范围

受理时间

7:00-19:00

适用范围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和人员轻微伤的,机动车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

(三)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他方财产损失,有物损负责人在现场的

事故发生后

首先做好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确保自身安全

接下来如何使用

方式有两种!






进入方式一:“江苏交警”微信公众号

1、关注“江苏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视频快处】菜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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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您的手机号,点击下一步,精准定位您要处理的事故地点后,点击【视频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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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方式二:“交管12123”APP进入

1、打开“交管12123”APP(未下载注册的,可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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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首页左上角的【事故视频快处】,进入【视频报警】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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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报警】后如何操作?

当事人点击视频报警后等待交管部门后台警员接听,接听后进入视频通话。在警员指导下,完成现场安全防护、损伤情况确认、现场信息采集。

事故认定如何查询?

事故提交定责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办进度】查看事故处理进度;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后,将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查看事故责任及电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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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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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12123查看)

当然可不是所有交通事故

都能够使用视频快处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视频快处方式

请注意保护现场并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无物损负责人在现场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事故当事人伤势较重的;

(八)事故涉及四方(含)以上当事人的;

(九)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十)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一)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二)事故当事人坚持要求民警到场处置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只需动动手指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

即可在线完成责任认定、快速撤离

不仅让驾驶人免于奔波

也尽量减少了因未及时撤离

引发次生事故的安全隐患

国庆假期即将到来

有需要的小伙伴们

记得收藏分享哦~




来源:江苏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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