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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丹阳一燃气公司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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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违法经营!丹阳一燃气公司被重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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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15: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日,“信用镇江”网站公布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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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恒力燃气有限公司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

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且当事人多次为流动货车

运输的气瓶充装燃气等

 被行政处罚!

详细内容一起来看


01

违法事实

丹阳市恒力燃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依据相关条例,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丹阳市恒力燃气有限公司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6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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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9日,接《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线索记录单》、江苏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联系函》(苏燃专办〔2024〕16号)及其附件,当事人涉嫌违规充装气瓶。经调查,自2023年7月以来,当事人多次为流动货车运输的气瓶充装燃气,当事人自述抱着侥幸的心理,未经可追溯充装系统扫描,避开监控设备为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且均为现金交易,无法查证具体交易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被我局以丹市监处罚〔2023〕00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丹阳市恒力燃气有限公司罚款金额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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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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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发表于 2024-9-25 17: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罚17.5万,有些老板视安全规定如儿戏,赚点小商贩的钱,这下赔大了
     
2#
发表于 2024-9-25 15: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鱼~~~!
     
3#
发表于 2024-9-25 16: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真的重罚{:em53:}
     
4#
发表于 2024-9-25 17: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钱没赚到,倒贴了
     
6#
发表于 2024-9-26 22: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流动货车运输的气瓶???!?!
     
7#
发表于 2024-9-26 23: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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