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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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 “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聚焦消费领域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非法添加、 “幽灵外卖”、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
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顺生产经营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肉制品案 2025年5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顺经营的锅边糊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卤汁、卤料以及胡椒粉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卤水(汁)、卤大肠、卤壳肉等5个样品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经查,当事人将使用“复方甘草片”加工的肉制品卤料(猪大肠、猪壳肉、猪内脏等),加入锅边糊中对外销售,销售额达100余万元;“复方甘草片”的采购和使用数量为400粒,含有吗啡、可待因和蒂巴因成分。 2025年6月,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收网,对相关人员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为提升锅边糊卤料的美味,在制作过程中非法使用“复方甘草片”,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予以有力打击,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警示震慑。 复方甘草片成分中的阿片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阿片是从罂粟里提取出来的,长期服用会形成药物依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清涉嫌生产经营添加他达拉非的露酒案 2025年1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宜春家园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健豪情酒(露酒)”添加他达拉非。 经查,当事人通过其注册的贵州省仁怀市喜桥酒业有限公司,在委托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健豪情酒(露酒)”过程中,添加了含有他达拉非的“枸杞含片”。经抽检,涉案露酒的他达拉非含量为151mg/kg。至案发,涉案露酒生产经营数量为450件(100ml/瓶×5瓶/盒×6盒/件),货值金额193.86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委托宜春家园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淘宝销售涉案露酒的销售额为3.95万元。 2025年2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他达拉非是处方药,非法添加可能引发饮用者过敏反应、心脑血管疾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辽宁省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绥中县绥中镇京九鸭脖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绥中县绥中镇京九鸭脖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大量“日落黄”“护色剂(含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依法对现场查获的21批次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21批次样品均含有亚硝酸盐,含量在1.5mg/kg至17mg/kg之间;鸭肠中还含有“日落黄”,含量为0.301g/kg。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6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中不可或缺,能改善食品的色香味、保持营养、延长保质期,只要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就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亚硝酸盐和“日落黄”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然而,本案当事人超范围使用这两种添加剂来提升鸭制品的“卖相”,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亚硝酸盐禁止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日落黄”禁止用于肉制品。这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必须坚决打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灵山县敏敏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外卖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灵山县敏敏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设立的4家网店所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涉嫌伪造。 经查,当事人伪造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3张小餐饮登记证,上传至美团外卖平台,开展外卖活动。 2025年5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伪造许可资质,虚构实体信息,伪装成“连锁”经营,非法开展外卖业务,导致消费者按网络登记的许可信息无法找到实际店铺,形成所谓的“幽灵外卖”。这种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不容忽视。依法打击“幽灵外卖”,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利于促进外卖行业规范发展。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小谈餐饮店“幽灵外卖”无证经营系列案 2024年11月,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泾县小谈餐饮店的经营者夫妻二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同一线下门店在饿了么平台开设多个线上经营主体开展外卖业务。同时,第三方平台马鞍山市木林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分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义务。 2025年2月,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餐饮店警告、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第三方平台罚没款合计0.6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案中,餐饮店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开展外卖业务,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潜在风险。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为违法经营提供便利,反映出平台管理的严重失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餐饮店的“无证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未尽审核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各经营主体引以为戒 切实加强自律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做到依法合规正当经营
广大消费者 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 让我们共同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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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5-8-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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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这案例能规范市场,保障咱消费者权益,我这就点开链接看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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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5-8-2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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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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