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返回列表
12
发新帖
华都锦城锁业主车的违法行为何时能停止
楼主: 锦鲤之家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事件] 华都锦城锁业主车的违法行为何时能停止 [复制链接]

     
21#
发表于 2025-7-28 10: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疯狂篮球 发表于 2025-7-28 09:27
物业锁车违法太过分,小混混骚扰也闹心,盼有关部门赶紧解决这糟心事。

取缔物业 从根源上消除矛盾
     
22#
发表于 2025-7-28 10: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忠言堂 发表于 2025-07-28 10:56
取缔物业 从根源上消除矛盾

没人管,电瓶车上电梯,放高层楼道充电,这种房子,你敢住,我可不敢。
     
23#
发表于 2025-7-28 11: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60万 发表于 2025-07-28 09:35
为何锁你家车,把车停的全景图放出来,不要把网民当傻子利用

     
2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8 11: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妈妈的小心肝 发表于 2025-07-28 10:29
原则上讲,只要你不停在停车位上,终究是你没理,但作为一个上班期间的保安,还喝的醉醺醺的,着实让人害怕

那个根本不是真保安,是社会上的小混混。问过物业了,近期外包给外面社会人,让其来专门管车的
     
25#
发表于 2025-7-28 11: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锦鲤之家 发表于 2025-07-28 11:06
那个根本不是真保安,是社会上的小混混。问过物业了,近期外包给外面社会人,让其来专门管车的

不管怎样说,车就不该在停车位外停车,虽说不挡道,你乱停别人也停,不管理就会肯定最后挡道,和什么人管理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是不是先违规。
     
26#
发表于 2025-7-28 11: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本帖最后由 蓝鸟 于 2025-7-28 11:15 编辑

如果是违停锁的好。不是违停锁车就违法了。
     
27#
发表于 2025-7-28 11: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在家看看 发表于 2025-07-28 11:11
不管怎样说,车就不该在停车位外停车,虽说不挡道,你乱停别人也停,不管理就会肯定最后挡道,和什么人管理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是不是先违规。

     
28#
发表于 2025-7-28 11: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这就是:我有错你不能好好说话吗?这么大声干什么?
     
29#
发表于 2025-7-28 14: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0#
发表于 2025-7-28 14: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是不能随便锁为,你可以打电话让人来挪车
     
31#
发表于 2025-7-28 15: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人多的地方就有矛盾
     
32#
发表于 2025-7-28 15: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物业有什么权利来锁业主的车啊
     
33#
发表于 2025-7-28 15: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离了大谱
     
34#
发表于 2025-7-28 15: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锦鲤之家 发表于 2025-07-28 10:16
我车停的地方从未影响车辆的正常进出,这点公德心还是有的

这是你自己的理解有用吗?
     
35#
发表于 2025-7-28 20: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这位车主碰到厉害的物业了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
12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7-29 07:27 , Processed in 0.136056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