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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百余台窃照设备 丹阳两男子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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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销售百余台窃照设备 丹阳两男子面临刑事追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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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6: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与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入罪以来,丹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被镇江电视台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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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屡禁不止,发生的场所也越来越广泛和隐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黑色利益链的其中一环,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最近,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这起案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入罪以来,丹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此类案件,敲响了守护公民隐私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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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个80后,他将从他人处批量采购的,带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型拍摄设备,通过加价转手的方式,售卖给了另一名90后被告人李某,形成了一条非法销售链条。

丹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素琴说:“在2023年的8月到2024年8月这一年当中,王某从他人处采购了带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型的拍摄设备,总计销售了一百余个,金额涉及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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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人李某在购得设备后,又将其层层转售给下游买家,进一步扩大了非法器材的流通范围。总计销售数额有90余个,金额29000多元。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刑期可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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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琴说:“经认定的这些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镇江电视台、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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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6: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卖窃照设备违法啦,这俩丹阳男子摊上刑事追责事儿咯,要为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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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6: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卖窃照设备违法啦,这俩丹阳男子摊上刑事追责事儿咯,要为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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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22: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要为行为买单
     
5#
发表于 2025-7-25 08: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卖窃照设备违法啦,这俩丹阳男子摊上刑事追责事儿咯,要为行为买单。
     
6#
发表于 2025-7-25 13: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违法必究。
     
7#
发表于 2025-7-26 08: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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