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深入践行执法服务理念,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现选取3起轻微不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丹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汽车配件厂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8日,丹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名焊工均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但档案内容简化、不规范。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的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镇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适用情形,且该单位系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二
句容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3日,句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基本要素总体完整但预案内容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镇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用情形,且该单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系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句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三
镇江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对某电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0日,镇江经开区生态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电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且涉及隐患已经消除,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镇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适用情形,且该单位系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江经开区生态应急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普法教育。
来源:镇江市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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