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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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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指南请查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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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5 1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春节假期结束,各行各业陆续按下复工复产的“加速键”。丹阳市卫生监督所提醒用人单位,在全力冲刺“开门红”的同时,要重视加强节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01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不是普通的健康体检,只有用人单位中从事或者计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才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同时提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资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以及接触人员情况)等材料,体检机构将根据接害岗位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针对性的给予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丹阳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1.丹阳市云阳人民医院
地址:丹阳市伊甸园路1号
联系电话:0511—86950885
2.丹阳市开发区荆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98号
联系电话:0511-86082825
3.丹阳美缘健康体检中心
地址:丹阳市开发区葛丹路101号丹阳农商批发大市场E1馆
联系电话:0511-80263625
4.丹阳美杏健康体检中心
地址:丹阳市云阳街道新民东路99号丹阳金鹰天地广场1号楼8层
联系电话:0511-86629888
02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主要内容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03做好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是针对劳动者开展的职业卫生的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各用人单位务必重视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护
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让健康为生产护航
用关怀为新年添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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