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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邻居遭殃 法庭调解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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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房屋漏水邻居遭殃 法庭调解双方和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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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6: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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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阳法院一起房屋漏水邻居遭殃,法庭调解双方和解的案件,被《镇江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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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邻居遭殃 法庭调解双方和解


空置房漏水造成楼下邻居财产损失,责任在空置房房主,还是物业公司?近日,丹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理清了漏水原因及损失赔偿等问题。

据了解,原告蒋某、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业主,张某居住在蒋某楼上。2024年9月16日,因台风暴雨天气,张某家的阳台未封且阳台排水口堵塞,导致大量雨水流入室内,渗透到楼下蒋某家中,造成蒋某家中吊顶、墙壁、衣柜、木板等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害。

蒋某认为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未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暴雨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排除堵塞隐患,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协商不成,蒋某诉至丹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张某辩称,房屋一直空置无人居住,阳台排水口堵塞,雨水流入室内的原因是房屋的设计及施工问题。张某在接到物业的电话后,及时赶往现场并采取了清理及排水措施,已经尽到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台风来临前物业公司已通过微信、短信通知业主疏通所有的排水口。蒋某发现家中漏水,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联系张某,并和蒋某一起清理堵塞物。

丹阳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案涉房屋早在2019年4月就已交付给被告,根据《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不低于2年。被告的房屋已超出保修年限。

质证中,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经事先提醒业主做好管道疏通,事后也及时联系相关业主,做好清淤排水工作。

法院最后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为被告张某。最终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建议参照市场价格酌定受损价值,双方均表示接受,一次性赔偿蒋某损失1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镇江日报、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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