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住建局:使用住房维修资金为什么不能依法进行?(住建局已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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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line 于 2024-9-23 17:34 编辑
首先感谢住建局屡次回复网友的咨询,但是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住建局对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坚持不执行住建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讨论通过”和”表决”通过呢?非要另外搞一套,以业主《意见征询表》签字是否同意为依据决定是否能使用维修资金。这个是丹阳规定的,还是镇江全市规定的,都是以《意见征询表》为是否能使用维修资金的依据?
而对于业主能否看到相关业主签字的情况,你们说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个恰恰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公开的你不公开,令人无法接受。
为此,征询了相关律师,给了答复,住建局可以对律师的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点评。
律师意见如下:
物业动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公布业主签字明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这意味着物业在使用维修资金时,必须向业主公开相关使用信息,包括业主的签字明细。法规
其次,物业动用维修资金需要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这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涉及到业主的权益,因此,业主有权知道签字的具体情况,包括哪些业主已经签字、签字的业主所占的比例等。
再者,公布业主签字明细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监督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公布业主签字明细可以让业主了解物业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从而对物业的服务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物业在动用维修资金时,应当公布业主签字明细,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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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9-1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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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网友,您好!
首先物管办并未否认业主通过开会讨论形成的决议,业主可通过开会讨论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实际召开业主大会的难度很大,同时业主签字也是表决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维修项目快速、便捷推进,从而使小区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得以尽快维修。
其次《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核准维修资金状况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公示业主签名情况。因业主签名属于个人隐私,不易公示。后期我办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整个小区的维修项目,要求物业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小区进行公示。
您如需了解本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可依法向我局物管办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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