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动态】“厂中厂”畅通“生命通道”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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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攻坚行动,以单幢厂房分割、分层出租的“厂中厂”作为重点集中治理攻坚对象,全面拆除占用防火间距和逃生通道的违章搭建,提升企业全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技能,彻底打通“生命通道”。丹阳市应急管理局针对部分“厂中厂”企业存在的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特此公布两起“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丹阳市云阳镇宏峻鞋材厂生产车间南侧出口处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丹阳市云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丹阳市云阳镇宏峻鞋材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丹阳市云阳镇宏峻鞋材厂租用丹阳明峰鞋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为“厂中厂”承租企业。宏峻鞋材厂主要从事鞋类加工等,生产车间共有南北两侧出口,其中南侧出口处未设置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丹阳市凡逸塑业有限公司车间一处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案 丹阳市界牌镇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凡逸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丹阳市凡逸塑业有限公司租用江苏海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为“厂中厂”承租企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丹阳市凡逸塑业有限公司车间一处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命安全通道是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和救援的“生命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的畅通无阻对于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因此,全市各企业务必确保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畅通、通道内无杂物堆积、无障碍物阻挡,并定期检查通道标识是否清晰、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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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8-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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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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