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建筑形态管控
1.住宅建筑立面的形式、色彩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景观相协调,沿城市主、次干道或位于重要节点应采用公建化立面形式。建筑外立面主体宜使用石材、铝板、真石漆等高品质材料,鼓励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注重第五立面设计,低、多层宜设置坡屋面,屋顶设备应进行遮蔽和美化。
2.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6米;地块内部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超过6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面宽不超过46米,因场地限制等原因确需突破的,其建筑高宽比宜大于1.3:1。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执行。
3.地块内建筑高度应避免出现高度悬殊的“高低配”。强化以“街坊”规模为单元的建筑高度组群,相邻“街坊”之间高度分区控制,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景观,优化城市天际线。
4.住宅小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尽量平齐统一,城市主干道沿线、滨水空间、沿山地带的住宅小区,建筑贴线率不应小于60%。
(二)优化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5.鼓励在建筑底层设计风雨连廊及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架空层高度不宜小于3.6米,架空面积不宜小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3。
6.住宅小区简易门卫室、建筑出入口开敞式门廊、车库坡道顶棚及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7.主体结构外设置、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含两层)、上方无网格梁等构件的开敞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
8.为满足集中式中央空调配套需求,每户住宅可设置一处不大于3平方米的空调外机搁板,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但须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并进行隐藏化处理。
9.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坡屋顶下方空间或其他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
10.因城市界面管控要求,紧邻城市主干道的沿街住宅,要求建筑立面公建化处理,临街阳台宜封闭式设计,该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及房产面积。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且不应大于与之相连房间进深的1/2。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15%。
(三)优化住宅户型、层高及停车配建标准
11.为鼓励住宅户型个性化、多样化设计,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可设计套内无隔断或局部无隔断的住宅产品,低开发强度住宅产品可对建筑单体套内进行定制化设计。
12.多、高层住宅层高不宜大于3.6米且不宜小于3米,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15米。
13.为提高住宅空间品质,低层住宅底层层高可适当提高至4.2米,非底层层高不宜大于3.6米。
14.鼓励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辆/100㎡或1.5辆/户标准配置,取其高值;宜实行人车分流,除2%访客车位外,不再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15.优化住宅小区停车位标准,平行式停车位不宜小于2.4米×6.3米,垂直式停车位不宜小于2.5米×5.3米。
(四)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措施
16.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开发企业开展全程帮办服务,推广土地使用权量化登记、“许可即赋码、预售即登记、买房即发证”登记服务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