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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一、关于本案情况说明 本案执行标的为“行为履行”,即要求被执行人常某某从涉案房屋中迁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迁出,并将房屋清扫后交还申请执行人;并多次会同基层组织上门,力图促成其主动搬迁,但未果。被执行人常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为其身体原因以及没有其他居住地点的原因,现暂不符合强制搬离的条件。 二、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因常某某拒不迁出,致申请执行人不能使用该房屋,本院决定迟延履行金为2000元/月(房屋出租的收益1000元/月的双倍),本院已从常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了部分迟延履行金并已发还申请人。 三、下一步打算 我院将保持与申请人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涉房屋占用状况的变化。一旦具备执行条件,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全力推动房屋交付工作。 感谢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理解!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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