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2项“较轻”幅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有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