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项
服务机构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
二、招标名称
丹阳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项服务机构
三、招标服务范围及要求
1、承担法院在执行案件公开拍卖、变卖资产过程中的相关辅助工作;
2、协助法院调查核实拍卖财产现状、权利瑕疵、过户条件、所欠税费等情况;
3、协助法院进行标的物的现场勘验,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以及瑕疵情况,调查拍品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欠费、周边交通、学校、商业等配套设施信息),填写 《现场勘验记录表》,并按照法院要求拍摄标的物照片、视频,制作VR,对土地、厂房、写字楼等大型标的物需使用无人机等设备进行航拍;
4、协助法院张贴公告,并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存档,将拍卖公示信息登报,联系各方送达拍卖相关文书材料;
5、协助联系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公司对标的物进行开锁;
6、协助法院对不经评估的拍卖财产进行询价,安排工作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相关材料,进行询价并出具询价报告,协助办理询价报告的送达工作;
7、协助法院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文书材料,并交由承办法官审查;
8、协助法院将拍卖财产信息上传至网络拍卖平台;
9、负责为意向竞买人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及标的物情况的咨询服务,安排客服人员接听咨询电话并耐心解答意向竞买人提问,指导其参加网络司法拍卖;
10、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等渠道,制作画报、短视频等展示、宣传标的物和司法拍卖信息;
11、协助法院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场看样,根据看样预约情况,制定看样方案,安排工作人员带领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维护看样秩序,并在看样结束后做好清场收尾工作,确保标的物保持看样前原状,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看样情况,制作《看样反馈表》供承办法官查阅;
12、协助对拍卖财产进行清点清理、维护出新、打包搬运、仓储保管;
13、协助法院办理财产交割手续及拍卖标的物清场工作;
14、协助核查拍卖保证金,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跟进拍卖款到账;
15、协助代缴税费、融资咨询、居间中介等服务;
16、法院委托的其他执行工作辅助服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市场监督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括能够对应定损、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需要的审计、鉴定、估价、法律咨询、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项目;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能力;
3、系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合法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应设备;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招标前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9、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商务要求
2、响应性报价:本项目为综合单价合同。响应性报价中应含辅助性工作的所有费用,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费用(工资、福利、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所用设备工具购置及维修费用、服务所用材料消耗费用、突击费用(临时加班加点产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遇最低工资调整、物价上涨、重大活动、检查、突发情况、税费调整、统计误差等)、责任及其他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费用。
3、服务地点:江苏省丹阳市,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 2 年。第一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后续服务合同。服务人员具体进场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5、售后服务要求
非工作时间,辅助工作单位须提供常设每周7天×24小时服务热线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如有特殊情况,对相关法院的服务通知,辅助工作单位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派驻人员到达现场。
六、保密义务
1、法院与网拍辅助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者单独订立保密合同。
2、在服务期间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未经法院审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开发布;
3、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4、辅助工作机构对本项目中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和法院提供的资料均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或用于其他项目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5、网拍辅助机构对其接触到的相关执行工作内部文件、工作秘密或者拍卖标的信息,执行当事人、意向竞买人或者参与竞买人的个人隐私、身份信息或相关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网拍辅助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6、网拍辅助机构人员上岗前,应向法院提交保密承诺书。网拍辅助机构安排人员上岗前,应当开展工作纪律及保密教育,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
七、其他规定
1、辅助工作机构须按照以下规定及规范开展工作,接受执行法院、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1.2 丹阳市人民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1.3 上级法院如有新的政策、规定等出台或实行,辅助工作机构需无条件接受。
2、辅助工作机构在江苏省内应具备该所承担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等。
3、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督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4、承担仓储、保管、运输工作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江苏省内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场地和条件、保管设备和设施、运输设施和人员等;承担鉴定、评估、检验、审计工作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技术人员等。
5、网拍辅助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拍卖标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说明,应当客观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拍卖标的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的,应进行特别标注提醒。
八、投标材料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所有投标文件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密封必须完整。
九、投标报告递交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20日(上午9:00至下午6:00)
地点: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人:沈丹
电话:0511-86703082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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