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丹阳公司拖欠81名劳动者工资
法定代表人还涉嫌欠薪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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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劳动者风险防范意识
强化执法震慑
日前
镇江市人社局公布
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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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接职工投诉,丹阳市人社部门对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承包了某自行车江苏有限公司自行车拆车线车间业务,拖欠81名劳动者工资207824.1元,法定代表人徐某涉嫌欠薪逃匿。
处理结果:丹阳市人社部门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社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信用惩戒。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要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材料,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
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来源:镇江人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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