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厂中厂”安全管理,强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厂中厂”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规范外包项目、租赁场所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现公布一起“厂中厂”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厂中厂”是指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虽然厂房出租本身并不违法,但因安全、消防责任不清、交叉作业、风险叠加等等原因,安全风险极大。因此在厂房租赁活动中,出租方绝对不能“一租了之”,安全生产责任更不能“一推了之”,必须切实履行好出租方“五个一”、承租方“五不得”、风险管控“五严禁”等要求。小编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先评后租、评租结合、源头管控”的原则。未经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一律不得入驻生产。承租方入驻后,出租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告知、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等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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