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新购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述政策为阶段性政策,适用对象为 2026 年 5 月 1 日(含)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以合同网签日期为准)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不得超过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公积金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我市范围内已缴纳的近一年的自住住房物业费。公积金缴存人有多套自住住房的,最多可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每套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 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服﹝2014﹞124号)中相关规定:“物业费标准最高1.65元/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20%”。 如遇物业费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合的,按本政策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丹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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