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我市的工伤保险诈骗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十余人,诈骗金额达一百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4年间,张某某虽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但通过长期为他人“帮忙”处理工伤事故,熟悉了工伤保险申请的各个环节,更从中发现有利可图。为获取非法利益,张某某先后经人介绍或自己找到本市某公司员工徐某某等十余人,分别与上述人员约定,由自己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徐某某等人进行配合,并在获得赔偿后给予张某某一定比例的分成,徐某某等人因一时贪念答应了张某某的提议。后张某某在上述员工未受伤或者伤势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病历、找人代拍影像片等隐蔽方式,伪造伤情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最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和用人单位赔偿款。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多次伙同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最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鉴于其他被告人案发后均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补足了对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展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结合具体的涉案事实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不仅是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赖以生存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防线,更是构建社会风险共担机制、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重要制度基石。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人员心存侥幸,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这些行为均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骗保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相互勾结,其行为不仅符合骗取工伤保险的法定情形,更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更扰乱了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尺度。一方面,对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起主要作用的张某某从严处罚,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其他被告人,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感化功能。基于此,法院在量刑上作出了区分处理。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彰显了法律的教育预防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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