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翼网

标题: 麻烦丹北镇政府和城管以及新中社区的领导关心下 [打印本页]

作者: 40519536    时间: 2026-4-18 10:43
标题: 麻烦丹北镇政府和城管以及新中社区的领导关心下
尊敬的丹北镇人民政府各级领导:

您好!

我们是丹阳市丹北镇新桥灯具城菜场东侧的居民,现就辖区内存在的违规饲养家禽扰民、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两项问题,向贵镇反映并恳请相关部门介入执法管理。(已经多次反映)

一、问题基本情况

1. 违规饲养家禽,严重扰民休息
位于新桥灯具城菜场东侧集镇范围内,有住户在公共区域使用铁笼饲养鹅及3-4只大公鸡。每日凌晨3点多起,公鸡持续轮流打鸣,高分贝噪音直接打断周边居民睡眠,长期影响居民正常休息与身心健康。
同时,饲养家禽产生的粪便、异味不仅破坏了集镇环境卫生,还存在滋生细菌、传播疫病的公共卫生隐患。

2. 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存在安全隐患
该住户长期在通道内堆放木托盘、板材、废旧家具等杂物,挤占公共通行空间,不仅影响居民日常通行,还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堵塞了潜在的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将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关于集镇区域饲养家禽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丹北镇新桥集镇作为建成区范围,属于该条例的适用区域,该住户的饲养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该住户家禽凌晨持续打鸣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

2. 关于占用公共通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通道属于业主共有,住户无权私自占用堆放杂物。该住户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

三、恳请事项

为维护集镇正常的生活秩序、环境卫生与消防安全,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恳请镇政府安排城管、环卫、消防等相关执法部门,对上述问题开展现场核查与执法管理:

1. 责令该住户限期处置违规饲养的家禽,消除噪音与卫生隐患;

2. 责令该住户立即清理占用公共通道的杂物,恢复通道通行与消防安全;

3. 对集镇区域的违规饲养、乱堆乱放行为开展排查整治,维护良好的集镇人居环境。








欢迎光临 丹阳翼网 (https://bbs.21230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