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作为特种运输的一种
有着爆炸、易燃、毒害等特性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运输途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
可能会对道路周围人员、车辆及环境造成损害
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每一趟危险货物运输
都容不得半点侥幸
案例一:二次转包存侥幸 普货违规运输锂电池遭严查
近日,丹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危险货物违规运输相关投诉举报后,迅速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在丹阳市司徒镇丹西公路甸头村路段,依法查获两辆涉嫌违法运输的重型厢式货车。
经现场核查,两车共装载锂离子电池40块。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判定,该批锂离子电池属于第九类杂项危险货物(UN3480)。经查实,涉案车辆及驾驶人员均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资质,车身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危险货物警示标志,现场仅能提供普通货物运输单据。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方为A公司,A公司将货物运输工作二次转包给张某。随后,张某分别调用金坛xx五金店与镇江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普通货车实施运输行为,致使该批UN3480锂离子电池最终由两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普货车辆违规承运。
案例二:平台违规派单 普货车擅自运输易燃树脂溶液被查
近日,丹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针对危货运输午间高发特点,在皇塘镇塑星物流园周边路段开展错峰突击执法。巡查中,一辆普通货运车辆行迹可疑,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拦停检查。打开车厢后,发现车内装载多桶液体,且散发刺鼻性气味。
经现场核查确认,车内装载货物为树脂溶液,总重达5.57吨。依据托运方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该货物属于第三类易燃液体(UN1866)。经查,该车及驾驶员均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车辆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品警示标志,驾驶员亦无法提供危货运输单据。
深入调查查明,该批货物托运方在“运 xx”货运平台发布运输信息时,按普通货物申报,招揽社会普通车辆承运。承运方接单时未核实货物属性,以普通货运方式违规承接该批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运输事关公共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与疏忽。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各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严守安全底线,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危险品以普通货物名义“随意发运、盲目接单”。丹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保持对危货运输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坚持“零容忍”态度,不断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切实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来源:丹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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