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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信用+”渐进式执法典型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爱尔兰咖啡    时间: 2026-4-9 13:06
标题: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信用+”渐进式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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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信用+”渐进式执法,探索将信用监管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取得积极成效。

“信用+”渐进式执法模式推广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秉持包容审慎理念,坚持“寓监管于服务”,将信用监管深度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针对“由轻到重”的违法行为,以信用手段推动实施“从弱到强”的渐进式监管,引导经营主体自我纠错、合规经营,并通过事后回访,督促经营主体整改落实到位,让执法监管既彰显力度,也传递温度。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信用+”渐进式执法落地案例。


01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某超市承诺整改咖啡产品标签不规范问题

2024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大型超市经营的咖啡产品存在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经查,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按“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限”顺序标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评估当事人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认为符合采取“信用+”渐进式执法条件,于是引导当事人作出信用整改承诺,明确如未按期完成愿承担失信后果。承诺作出后,企业立即下架问题产品,并对在售食品标签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期满经复核确认合格,实现“承诺—整改—验收”闭环管理。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2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某牛肉汤馆承诺整改违法广告行为

2025年4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牛肉汤馆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广告宣传牌标注“强筋壮骨、开胃健脾、延年益寿”等内容,用于宣传所售牛肉汤的食用功效。涉案产品属普通食品,非药品、医疗器械或保健食品,宣传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案件查办过程中,锡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调取信用档案,确认当事人属信用良好经营主体,采取约谈引导方式,告知广告内容的违法性,同步指导学习广告合规知识。当事人当场撤下违法广告宣传牌,自愿签署《守法经营承诺书》。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3

苏州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指导某机械制造公司承诺整改商标侵权行为

2025年1月,苏州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带有某集团注册商标的铣刀产品。经查,该企业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拥有150余项专利,长期守法经营,省级信用评级为A级。因合作伙伴授权链条断裂,其在不知情情况下继续生产带有他人商标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案件查办过程中,该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签署《限期整改承诺书》,立即停止生产、销毁库存。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后,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跟进回访,制发行政合规建议书,提供商标专利培育服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精准赋能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04

苏州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指导某餐饮店承诺整改超范围经营凉菜行为

2025年7月,苏州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行为。经查,当事人系小微餐饮商户,菜单上“凉拌黄瓜”“口水鸡”等菜品与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范围不符,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秉持“信用+”渐进式执法理念,考虑其规模小、货值低等情节,启动信用引导程序而非直接处罚,耐心讲解超范围经营的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主动签署《限期整改承诺书》,按时下架相关菜品并完成许可变更手续,经营行为全面合规。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5

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某电梯维保单位承诺整改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电梯维保单位存在项目填写不完整、维保流程未详细标注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日常维保整体规范,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详细指出维保问题,现场开展业务指导。该单位立即自查整改,补充问题记录、核查其余电梯,并签署《守法经营承诺书》。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连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6

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某豆腐加工点承诺整改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

2025年5月,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豆腐加工点在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小作坊许可情况下违法从事豆腐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涉案货值6685元,产品均未售出,暂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详细解读食品安全等法规要求,在送达《限期整改承诺书》的同时,主动帮助重新选址、指导厂房布局。当事人主动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全面整改后顺利取得相关证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处以罚款500元。



07

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指导某超市承诺整改不规范经营“辣子鸡丁”行为

2025年12月,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某超市购得散称“辣子鸡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经查,情况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超市信用记录良好,考虑其涉案金额较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超市立即完善所有散装食品标签,并主动签署《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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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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