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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社保局(人社局已回应) [打印本页]

作者: 闽123    时间: 2026-3-17 17:00
标题: 请问社保局(人社局已回应)
本帖最后由 cline 于 2026-3-30 10:18 编辑

已经退休几年了,也领了几年的退休工资了,但是当时单位缴纳的社保都是按最低标准缴的,能不能要求企业按应发工资作为缴费标准追缴?1)如果能的话,手续怎么办理?找那个部门办理?人社局的缴费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银行的工资收入流水或者个税申报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2)如果不能追缴的话,理由是什么?


谢谢相关领导!!

作者: 丹阳人社局    时间: 2026-3-27 14:27
网友您好!根据《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50号)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当及时核定应补缴数额,按规定下达责令补缴通知书,并制定单独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已不符合补缴条件。若您认为保险待遇受损,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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