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激活经济增长动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日前,江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一、二、三类地区由现行的2490元、2260元、2010元分别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地区由现行的24元、22元、20元分别调整为25元、23元、21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相关政策解读,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jshrss.jiangsu.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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