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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报!丹阳2起! [打印本页]

作者: 柠柠檬    时间: 2025-11-20 09:07
标题: 通报!丹阳2起!

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多重风险,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中之重。市应急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大模型开展化工医药领域 “打非治违” 工作,近期,依托该模型筛查推送的线索,执法人员成功查处两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丹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无证经营

醚案

2025年9月1日,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托信息化大模型,发现该公司存在经营异常行为,执法人员对丹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五金电器、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等批发、零售。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正丁醚(危化品目录号 2769)行为,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丹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丹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64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丹阳市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

证经营四氯化碳案

2025年9月3日,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托信息化大模型,发现该公司存在经营异常行为,执法人员对丹阳市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汽车内饰件、汽车灯具及配件等批发、零售。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四氯化碳(危化品目录号2056)行为,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丹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丹阳市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63.7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快乐一代    时间: 2025-11-20 10:06
这样公司太多了
作者: 快乐一代    时间: 2025-11-20 10:06
一查一大把
作者: tmjs    时间: 2025-11-2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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