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大办事群众:
根据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综合执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25]40号)文件要求,为落实《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办理商品房交易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或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缴纳证明》。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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