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至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守护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和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有力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圣戈班”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粘合剂建材案
基本案情
2024年底,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建材公司在一河道码头空地上使用搅拌机生产瓷砖粘合剂,现场查获已生产的“圣戈班 ”“伟伯”瓷砖粘合剂600袋、“立邦”内墙腻子粉560袋、“德高”易贴瓷砖胶2300袋,同时查获上述品牌的包装袋3140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别,该批瓷砖粘合剂等建材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当事人拒不交代产品销售情况,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依法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9.96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因涉案金额已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立案,查实其生产、销售上述品牌的瓷砖粘合剂等建材货值金额达100余万元。目前,张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案例二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排水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了江苏某管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排水管案。经查,当事人虽已取得“胀锁密封连接聚乙烯缠绕实壁排水管”的专利(专利号:ZL202420526675.9),但其实际销售的排水管并不具备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当事人在产品合格证书上标注上述专利号,属于假冒自己专利的行为。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排水管货值6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排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例三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23家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络通信器材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根据邳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经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省内南京、苏州、无锡等9市共23家涉案主体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当事人明知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仍通过网络渠道从犯罪嫌疑人陈某处低价购进网线、配线架等侵权网络通信器材,涉及“康普”“罗格朗”“大唐电信”等10种国内外知名品牌,购进产品用于销售或承揽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涉案侵权系列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8万余元。
处理结果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将侵权商品用于承揽工程项目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共计84.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例四
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大江”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根据“大江”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徐州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上不规范使用“大江大力神”商标,将“大江大力神”商标标识分成明显的两部分,“大江”字样突出放大,非常醒目,另一部分“大力神”文字明显缩小,作为“大江”文字的修饰部分,使消费者及公众将注意力集中在“大江”文字标识上。其行为具有攀附“大江”注册商标的故意性,且涉案商品与“大江”商标权利人电动三轮车产品为同一种商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大江”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出厂涉案商品电动三轮车224辆,已销售165辆,违法经营额为38.89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上突出使用“大江”字样的商标,与“大江”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电动三轮车59辆、罚款16.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已销售的165辆电动三轮车予以召回并作拆解处理。
典型意义
案例五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杨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涉及“BMW”(宝马)“Mercedes-Benz”(奔驰)等多个知名汽车品牌的汽车配件,以及印有上述商标的包装板材和商品标签。经商标权人鉴别,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起在未申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仓库并以“太仓悟空汽配”的名义从事汽车刹车片、火花塞等汽车配件的销售。调查中,当事人拒不交代侵权配件、标签和包装板材的采购来源,后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亦未能查实上游供货商。根据商标权人出具的价格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88万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汽车配件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类商品、包装板材和商品标签,罚款6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例六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陶某生产、销售侵犯“东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工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南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陶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红黑款锂电钻831台、绿黑款锂电钻6台、蓝黑款锂电钻111台、蓝黑款锂电扳手27台、蓝款角磨机1台、黑款角磨机3台、大电池包56个、小电池包34个、“品东城质”标签36890个及“品东城质 21V”标签19440个,经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吕四镇一家简称“强尼”的公司采购机头与电池后自行贴标装箱,通过网店销售上述突出标注“东城”字样的“品东城质”锂电电动工具及电池,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东城”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货值342.07万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同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工具,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前已主动改正,又与被侵权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2025年4月2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标识、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例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跨境电商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鞋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跨境电商销售假冒耐克鞋案。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0月从莆田一路边摊购进387双带有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387双假冒耐克鞋、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侵权商品已于2025年8月被依法集中销毁。
典型意义
案例八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洋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包装材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破获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洋河”“古井贡”“剑南春”等知名品牌白酒的重大案件。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绑定银行卡、注册微信商户账号进行充值和兑现红包等手段,仿制正品白酒防伪二维码,并依托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层层转售给下游制假团伙,形成“二维码制作—标识销售—灌装生产—网络销售”的全链条违法网络。消费者购买了该类假冒白酒后,通过扫码能显示生产企业的商标标识等信息,并具有正品白酒同样的“抽奖”功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假冒白酒为被侵权企业生产的白酒。案件涉及江苏、浙江、河南、四川、湖北等5个省份,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二维码500余万个、假冒白酒2万余瓶,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查封网站7个,捣毁制售窝点6处。
处理结果
唐某、王某、章某等5名主要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判处2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5万元;从犯周某因情节轻微且无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025年3月,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周某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例九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根据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南通市崇川区、如皋市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动,共同查处了盐城某公司销售侵犯“冠龙”注册商标专用权阀门的系列案件。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冠龙”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南通、盐城、上海、泉州、南安等多地的上游企业购进涉嫌侵权的阀门,并向南通市崇川区生态科技园项目进行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产品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系列案件涉及地域广、链条分散,违法经营行为跨多个区域,涉案金额共计12.88万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9.32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上游违法主体线索及证据材料全部依法移交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典型意义
案例十
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水泵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日,根据消费者举报,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普恩富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水泵案。经查,当事人在某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用伪造的“普恩富特”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书和产品质保书、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骗取招标方的信任并中标。此后,当事人使用其它品牌的产品,并随货附伪造的印有“普恩富特”注册商标的产品质保书、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再次骗过了工程施工方,致使侵权产品全部入场并安装完成,直至后期使用中因故障维修被权利人发现,涉案金额为56.90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月2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于2025年1月3日立案调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
案例十一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权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徐某涉嫌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查,个体工商户徐某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发现有人高价收购品牌酒瓶、酒盒、酒箱等包装物,觉得有利可图。2024年春节期间,徐某通过微信、电话与多家饭店服务员联系回收“梦之蓝”“国缘”等品牌白酒包材,并租赁市区某空置民房专门存放酒瓶、酒盒、酒箱等包材。徐某将回收来的上述品牌白酒包材进行修整,并按照整箱成套、对应生产日期的要求对其进行整理、堆放,最后销售给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相关人员,违法经营额为2.77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501箱品牌白酒包材、5个工具,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侵权白酒包材的销售去向和下游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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