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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失驾”仍再驾,结果……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美景    时间: 2025-11-14 14:22
标题: “失驾”仍再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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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驾驶证≠有证

“失驾”须守法 再驾必严惩

“失驾”仍再驾 再驾有代价

一错再错以身试法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警示

2025年10月13日,盐城交警发现一辆正在行驶中的黑色小汽车驾驶人,其驾驶证状态存在异常情况,于是迅速固定其违法证据并安排路面警力开展查处。男子在接受检查时承认自己没有驾驶证,并称:

“因老婆住院刚出来,才开车的,

平时都没有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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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其严肃批评道:

“你无证就不能开车,

你可以用其他出行方式。

无证开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

经调查,该男子因二次酒驾被吊销驾驶证,直到现在都没重新取得驾照,且事发前一直存在无证驾车行为。面对铁证,他才承认自己已多次违法的事实。交警依法对该男子处以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驾照过期、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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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警提醒

一些“失驾”人员自认为驾驶技术没有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就没事,可现实往往相反,这些人驾车上路往往因心虚和规避检查,而发生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如果您已不再具备驾驶资格,请不要驾驶机动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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