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发布了一起
因农业无人机作业引发的
人身损害案件,
为农业高科技设备的规范使用
与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该案中,
B农场将化肥喷洒工作
委托给董某通过无人机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
董某操作的这架无人机,
登记在A农场名下,
且实际所有权归属董某个人。
与此同时,
B农场另行雇佣肖某、舒某二人,
负责为无人机装载化肥。
作业前,
B农场与董某
均已明确提醒肖某、舒某,
需与无人机起降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规避作业风险。
丹阳市人民法院导墅法庭副庭长 吕月娟:
2024年1月27日,在董某操作无人机喷洒化肥作业时,肖某看见无人机快要降落并准备跑过去,当时舒某还劝阻肖某不要着急,等无人机降落至地面再过去。肖某不顾舒某的劝阻,突然跑向无人机降落处。
因无人机尚未降落地面,
螺旋桨运行时
打到肖某的头部,
肖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
案件审理期间,
经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肖某的损伤
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肖某将董某、A农场及B农场
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89万多元。
法院同时认定,
董某作为无人机的操作者,
没有按规定
配备现场作业负责人指导,
且在作业过程中
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避免对地面人员造成危害,
其行为也存在相应过错。
因董某的无人机
系挂靠在A农场名下,
故董某与A农场
需对肖某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核算,
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59万多元,
扣除B农场已垫付的2000多元医疗费,
最终判决
B农场赔偿56000多元,
董某与A农场共同赔偿29万多元,
剩余部分损失由肖某自行承担。
来源:FM104镇江综合广播
快乐一代 发表于 2025-10-29 17:30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出现这样情况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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