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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丹阳华都幸福里电梯加装电子屏 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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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吃栗子的梨
时间:
2025-10-28 14:26
标题:
丹阳华都幸福里电梯加装电子屏 要求拆除
物业回复说是跟上面部门协商好的,我想问一下是跟哪个部门协商的,电梯里有很多孩子每天上下楼,放足浴店的广告合适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在电梯播放广告公司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同时,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电梯内是否可以张贴或者播放广告。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共同决议的程序,请物业限期拆除,
如果经过业主决议,请拿出业主签字单据。
希望住建局物管部给个说法。
作者:
丹阳住建局
时间:
2025-10-30 14:31
网友,您好!
经了解,您所提及广告屏小区物业与第三方传媒公司已签订场地使用协议,相应收入纳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管理,物业于次年3月底之前进行公示,业主有不同意见物业会相应登记。广告屏为第三方传媒公司投资安装,公益宣传内容之外的广告内容物业会提醒第三方传媒公司注意,广告内容仍有异议也可进一步咨询广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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