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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情直击】保护隐私安全,让“偷窥之眼”无所遁形 [打印本页]

作者: 亦千语    时间: 2025-6-10 15:35
标题: 【案情直击】保护隐私安全,让“偷窥之眼”无所遁形



编者按: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屡禁不止,发生的场所也越来越广泛和隐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作为黑色利益链其中一环,不仅违法,还构成犯罪。

6月9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王某与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此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该行为入罪以来,丹阳法院受理的首起案件,敲响了守护公民隐私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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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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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系80后,李某系90后。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将从他人处采购的带有针孔摄像头的手表型拍摄设备,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总计销售数量100余个、金额14575元;后李某又转售给他人,总计销售数量90余个、金额29765元。

经认定,上述设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了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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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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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作者: 3232323    时间: 2025-6-10 15:35
丹阳法院受理首起非法销售窃听器材案,买卖皆违法,案件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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