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为切实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醒告知如下: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
1.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生成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3.严格落实抽样检验制度,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4.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定,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立即停止销售、退市、集中代管、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责任
1.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2.严格进货把关,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要求索取和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销售者应当主动出具销售凭证,给予下游经营者。销售凭证必须包含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鼓励出具含上述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
3.严格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4.严格标识公示,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标识的应标明必要信息,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区)级,鼓励标注到乡镇。
5.严格过程管控,保持储藏储存必备条件,定期检查清理,及时下架感观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积极配合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监管部门和市场方组织的抽检、抽测不得拒检、阻挠、干涉。
6.严格问题处置,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配合调查处理,按规定对问题产品进行集中代管或者无害化处理。
1.严禁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2.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
3.严禁销售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4.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5.严禁销售假冒他人品牌、产地、质量标志或掺杂使假的食用农产品。
6.严禁提供虚假承诺达标合格证,篡改伪造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和抽样检测工作,对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食品安全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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