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生育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打开“苏服办”APP,在“我的”页面点击“电子社保卡”,进入服务页面。
在“电子社保卡”页面搜索“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点击去申领。
阅读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
申领了失业金,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查询、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记录查询服务查询失业金待遇信息。
校对:毛蕴劼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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