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知》(镇医保〔2021〕97号),现对镇江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集中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行集中申报(集中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2025年3月31日24:00,2025年4月1日起开始集中初审),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有申报意愿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工作日随时受理。
1. 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条件和材料见附件1;
2. 零售药店申报医保定点条件和材料见附件2;
3.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4.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4。
1.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采取“不见面”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可根据所属管辖区域选择对应受理部门的邮箱进行申报。
2.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需按顺序将扫描后的图片以PDF格式或压缩包形式作为附件上传至相应邮箱。
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通过定点申请、考察评估、社会公示、协商谈判、社会公告、协议订立等程序组织开展。
市医保部门已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并定期、不定期通过部门联查调取申报机构的相关情况。
来源:镇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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