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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照搬丹阳一眼镜店短视频“带货”,法院判赔10万余元 [打印本页]

作者: 鸿运当头2021    时间: 2025-2-11 15:17
标题: 照搬丹阳一眼镜店短视频“带货”,法院判赔10万余元

近日,丹阳法院一起因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他人制作的短视频进行推广带货引起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被江苏电视台采访报道。


照搬他人短视频“带货” 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


周某在镇江丹阳经营一家眼镜店,从2022年起在短视频平台上自行设计并拍摄了一系列以生产车间为背景,记录眼镜生产过程的视频,发布后,获得百万点赞,并拥有近二十万粉丝。不久前,周某的粉丝在国外某短视频平台上,刷到了王某的账号,其中大量使用周某的视频,于是发私信告知了他,于是周某当即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是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的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5月左右于国外tiktok平台开设某账号,该账号发布六十个视频,视频播放量自2000余次至400000余次。该账号发布的被控侵权视频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视频相比,在视频中添加展示眼镜的画面,但两者相比,其他视频画面在人物肖像、动作形态、拍摄画面、镜头切换等方面基本一致,该账号页面所附链接网站中销售眼镜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未经许可,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将案涉侵权作品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侵权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于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时长较短、创作难度较小、市场价值、播放量较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数量、浏览量较多、过错程度、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十万余元。

来源:江苏电视台(2025.1.9)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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