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使七旬孤寡老人老有所居、安度晚年生活的案件,被江苏电视台采访报道。
林奶奶与李老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结婚前,男方已经领取了位于丹阳市云阳街道某村的房屋产权证书。婚后三十余年,林奶奶和李老先生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中,并加建了一个19平方米的副房。
2024 年 3 月,李老先生患病。考虑到自己并无子女,年老生病后林奶奶对其缺乏照顾,治病及护理主要是侄子李某夫妇负责。为此,李老先生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去世后将名下所有房产全部遗赠给侄子李某夫妇共有。不久,李老先生因病离世,林奶奶得知李老先生将房产全部遗赠给其侄子,坚决拒绝配合办理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且不愿搬出现住房屋。李某夫妇遂向丹阳法院起诉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林奶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丹阳法院查明,李老先生领取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时间在结婚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林奶奶能分得的房产仅为婚后加建的 19 平方米副房的一半,即面积仅9.5平方米。很显然,9.5 平方米的住房无法满足林奶奶的正常居住生活需求,她的晚年生活质量将无法得到保障。
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怀揣司法温情,多次和林奶奶及李某夫妻沟通、协调,听取他们各自的诉求。为化解双方矛盾,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老有所居,法官释法析理《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林奶奶同意案涉房屋全部由李某夫妇继承,李某夫妇保障林奶奶享有全部居住、使用权,直至其百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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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电视台(2025.2.7)、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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