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翼网

标题: ​向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说“不” [打印本页]

作者: 如果我是你    时间: 2024-12-14 09:29
标题: ​向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说“不”
093603naedhrhtdt1is11e.png

向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说“不”

随意倾倒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还破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12月9日,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市民投诉,白云街八佰伴附近某商家将食品垃圾直接扔在店门口,也经常在店门口化肉,血水全部流至路面,影响周边环境,希望核实整治。执法队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093603ibuzedtlm9skld28.png
093603a8bcb7l7u8d88rfr.png

经过了解,执法队员确认食品垃圾为门店员工倾倒,该店铺门口就有一个垃圾桶,员工图方便省事,直接在店门口处理食材,处理完毕直接扔至垃圾桶,并未清扫地面导致血水横流。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约谈门店负责人,对相关门店负责人进行警告,门店负责人表示,今后会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树立责任意识,店员也表示以后将按照规定处置厨余垃圾。

093603pk2po1p4onngrhep.png

执法大队在此呼吁广大商家及市民,请做环境爱护者,切勿随意乱扔垃圾,文明素养的形成非一朝一夕之功,但环境的改善需要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切不可把“爱护环境,人人有责”这句从儿时起就应牢记的口号束之高阁,做环境保护的拥护者、爱好者、践行者。

[attach]5034382[/attach]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四十二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丹阳微城管

[attach]5034385[/attach]
[attach]5034384[/attach]
[attach]5034387[/attach]
[attach]5034388[/attach]







欢迎光临 丹阳翼网 (https://bbs.21230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