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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厂中厂”典型案例曝光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美景    时间: 2024-11-30 15:57
标题: “厂中厂”典型案例曝光



“厂中厂”

典型案例曝光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厂中厂”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5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新亚磨具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为“厂中厂”的出租方未对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 10月 22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兴达联轴器有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为出租方虽然与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但安全生产协议中仅规定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约定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175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12日,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视博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东侧疏散楼梯门锁损坏,大门处于锁闭状态,无法打开,西侧疏散楼梯门口被货物堵塞,两个疏散通道周围均未设置疏散逃生标识。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丹阳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镇江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兴云作雾    时间: 2024-11-30 16:15

作者: 豆豆@金小逸    时间: 2024-12-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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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车间也属于厂中厂,这种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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